消委会工作人员受理此投诉后,立即着手进行了调查。原来,彭先生于2006年11月13日在惠州市区某购物广场以23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小××”牌滚筒式洗衣机。2007年7月16日,彭先生因该洗衣机噪音过大的问题向厂家在惠州地区授权的服务中心报修,但直到今年3月,经过厂家售后服务部的6次维修,该洗衣机的故障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洗衣机无法正常使用,厂家售后服务部声称只能维修不能换机。
根据国家有关“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消委会工作人员据此与商家取得联系,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调解工作,最终,商家同意为彭先生更换一台新机。彭先生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