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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页判决书首次公开顾雏军案细节
http://www.abi.com.cn  新京报
  


  

  4次倒账6.6亿虚报资本;成立2家公司伪装压货虚构业绩;收购企业成循环提款机


核心提示:


  2008年1月30日,法院对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案做出一审判决: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


  记者获得的一份长度“罕见”的一审判决书(由多达193页A4纸组成),细致入微地披露了顾雏军案的犯罪细节。


  记者进一步独家专访顾案主办人员,解答外界对顾案的种种疑问,细述顾案高明犯罪技巧,还原调查过程中惊心动魄的攻坚战。


  昨日(3月4日),顾雏军弟弟顾绍军告诉记者,顾案二审工作已经启动,但何日再次开庭暂不知晓。



科龙前董事长顾雏军


顾案从轻的三大原因


  前传:顾案攻坚战


办案人首次披露销售旺季查处科龙案原因


顾雏军的皮影戏


  “我不忙虚的,一定要做到上市才行,成者为王,败者为寇,不成功就蹲监狱。”2001年,顾雏军完成对A股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收购后,曾如此放言,但他猜到了故事的开头,没有猜到故事的结尾——让他蹲监狱的,恰恰是因为上市公司。


虚报注册资本罪 4次倒账6.6亿


  顾雏军:“我惟一不缺的就是钱,我的钱有国际背景。”


  法院: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的货币资金中有6.6亿元为虚假。


  成也科龙,败也科龙。顾雏军踏入国内A股市场,始于2001年对科龙电器(000921)的收购。此前的2000年,顾成功地将格林柯尔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并筹得资金5亿多港元。


  科龙虽负债累累,顺德市政府依然向顾雏军开出了高达5.6亿元的收购价。而按当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国务院特别规定的除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意味着顾雏军若想完成收购,必须筹集至少11.2亿资金。


  2005年,顾雏军面对郎咸平对其资金不足质疑时,虽然放言“我惟一不缺的就是钱,我的钱有国际背景”,但如今法院查实,彼时的顾雏军实际上无法筹集足够资金,于是进行虚假注册。


  顾雏军和父亲顾善鸿现金出资3亿(占出资总额的25%),其两项专利技术使用权评估为9亿,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占出资总额的75%),达到了形式上的指标。


  但当时《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为促成交易达成,尽快拯救科龙,顺德市容桂镇政府于2001年10月21日为顺德格林柯尔出具担保函,要求顺德市工商局容桂分局先颁发营业执照,后补办验资、评估等手续。凭借政府一纸公文,顺德格林柯尔得以“豁免”,次日凭担保函在未验资、评估的情况下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当地人士认为,政府实际上是允许顾雏军“先上车,后买票”——先完成对科龙的收购,然后再逐渐补足公司资本金。但直到2002年4月,顺德格林柯尔年检时,无形资产仍占75%,于是工商部门不予年检。


  想通过年检只有一个办法,筹集实缴货币资金6.6亿元以置换注册资本中55%的无形资产。调查显示,顾雏军是无法在短时间内筹集这笔巨资的,于是他采取了倒账手法。


  法院查明的具体做法是,在顾雏军的指示下,2002年5月14日,科龙电器先向天津格林科尔提供1.87亿资金,然后顾雏军再指使高管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在容桂农村信用社,将此1.87亿元在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以4次来回转账的形式,产生了以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共计6.6亿元为名义的进账单。


  该手法实际上忽视了一个细节,用来倒账的1.87亿元最后又转回科龙电器,在进账单上自然没有形成余额。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拒绝提供验资。


  顾雏军因此再度向当地政府求助。2002年5月27日,顺德市政府容桂区办事处出具“关于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年检事宜的函”,希望工商部门考虑顺德格林柯尔和科龙电器的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暂准许顺德格林柯尔办理当年的年检手续。顺德工商部门遂于同年5月30日为顺德格林柯尔办理了年检手续。


  但当地政府同时向顾雏军发出“最后通谍”,要求顺德格林柯尔务必于2002年11月30日前严格按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规范要求,完善注册登记手续。


  2002年10月,时任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助理的刘义忠请广东公诚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该笔出资的验资业务,该所要求顺德格林柯尔向银行发函询证天津格林柯尔缴存出资6.6亿元的情况。


  由于此前顺德格林柯尔账户的4次进账共计6.6亿元在当天即转回天津格林柯尔,对账单上没有余额,银行拒绝在询证函上盖章。广东公诚会计师事务所又要求刘义忠提供6.6亿元在当天转回天津格林柯尔的依据。


  调查显示,顾雏军借此玩了一个文字游戏——刘义忠向警方供述,顾雏军指示他对会计师事务所将前述4次倒款的原因解释为“打入顺德格林柯尔的是投资款,打出至天津格林柯尔的是预付天津格林柯尔的货款,叫我拿进账单去验资。”


  顾雏军因此还专门签署了一份关于顺德格林柯尔向天津格林柯尔购买制冷剂预付货款6.6亿元给天津格林柯尔的《供货协议书》,并将时间倒签至同年5月12日,刘义忠等填写了“收到天津格林柯尔投资款人民币6.6亿元”的收据,并加盖顺德格林柯尔的公章。


  广东公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以上相关资料为顺德格林柯尔出具了验资报告,并认定“天津格林柯尔向顺德格林柯尔投资”,其中属于以无形资产出资的6.6亿元由天津格林柯尔以货币性资产置换。


  但此次法院审理查实,当时并无真实供货协议,6.6亿预付款为虚假。调查人员称,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的货币资金中有6.6亿元一直为虚假。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万元。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成立2家公司伪装压货


  顾雏军:不会有一个坏人,去玩科龙这么大公司,因为这个公司太大了,你进去就出不来了。


  法院:顾雏军等人向社会提供上市公司虚假的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


  顾雏军曾被媒体冠以“金手指”一样的魔力——因为每收购一家上市公司,次年即可扭亏为盈。


  但法院判决显示,顾雏军采取各种手段,粉饰其收购的第一家上市公司科龙电器,业绩虚假。


  2000年、2001年科龙电器在两年连续亏损的背景下,被顾雏军纳入囊中。但已被“ST”的科龙电器如果2002年仍然亏损,将面临退市风险。


  原科龙电器财务部副部长刘科供述,2002年12月份,顾雏军在他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开会研究虚增2002年公司利润的问题。顾雏军要求公司2002年年度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利润完成1亿元的目标,指使财务部门要想尽一切办法虚增销售收入。具体操作是由销售部提供愿意合作的客户名单,财务部负责收取客户开出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做会计处理。


  刘科供述,2002年有14个左右的客户共向科龙电器公司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3.7亿左右,刘在收到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后,一次性交给出纳处进行入账处理,然后通知客户所在的科龙电器销售分公司做假出库处理,这样就完成整个虚增利润的流程。


  原科龙电器财务副总监晏果茹供述,为实现2002年的盈利,在顾雏军的指示下,科龙电器在年报上做了一些“特别处理”。包括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和将2002年部分费用延后入账等,其中将公司尚未销售出去的产品压给经销商,在账务上构成应收未收款,从而增加销售收入成了虚增利润的重要手段,通过上述方法,科龙电器对外公布2002年度是盈利的。为消化2002年对报表所做的特别处理,科龙电器在2003、2004年度也对年度报表做了相应的处理。


  压货的办法,在2003年又进一步升级。刘科供述,2003年底,晏果茹在办公室转达顾雏军的指示,2002年的前述操作方法不妥,参与配合的商家太多,公司的风险太大,最好改由一、二家公司来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并说他已经于2003年8月注册了安徽合肥维希公司和武汉长荣有限公司2家公司。2003年安徽维希公司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4亿元左右给科龙电器。2004年,采用同样方法,收取安徽维希公司和武汉长荣公司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4.8亿。


  科龙电器原首席财务官姜宝军亦证实,2005年春节前后,顾雏军召集财务方面高管开会,要求将科龙电器2004年的利润在财务上由1亿多操作成2亿,经过讨论,顾雏军最后决定通过将费用和成本推迟到2005年结算和虚增销售收入的办法来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虚增销售收入是通过武汉长荣公司和合肥维希公司完成的。


  业内人士介绍,每年的12月份是科龙电器的销售小旺季,要给元旦和春节备货,所以年底压货一般属于正常现象。顾雏军因此在庭审中辩称,科龙电器的年底压货属于行业惯例,而压货导致退货是不可避免的。


  但姜宝军向警方承认,科龙电器一般有季末压货、淡季压货和年终压货,这是很正常的。但2004年通过武汉长荣公司和合肥维希的压货是不正常的,科龙电器通过武汉长荣公司和合肥维希公司压货是为了虚增销售收入。


  法院亦认定,科龙电器大量的压货销售实质就是虚假销售。每年顾雏军会给一个利润的额度,让财务人员据此制定压货销售方案,且每年的压货销售主要集中在12月底,所压货物只是封存在科龙电器的仓库中,并没有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购货方,货物还在科龙电器的实际控制中。可见,年底压货销售就是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服务的。而2003年底注册成立的安徽合肥维希公司和武汉长荣公司更是为方便压货销售而设立的,这两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也由科龙电器总部派遣。


  实际上,科龙电器虚假披露行为,合肥维希和武汉长荣是关键工具。检方的证据显示,这两家公司均由科龙电器出资,其财务也均是由科龙电器派人管理。实质上这两家公司是科龙电器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专门为科龙电器完成压货,实现年报上的赢利。(详见附文《顾雏军的皮影戏》以及《前传:顾案攻坚战》)。


  法院因此判决,顾雏军等人向社会提供上市公司虚假的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对社会做出了错误的诱导,给股东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顾雏军在法庭上辩称,压货给武汉长荣电器公司、合肥维希电器公司,目的是2004年为扶持武汉和安徽两地的科龙经销商。


  一审判决后,顾雏军的弟弟顾绍军约见记者同样表示对此判决不认同。他认为顾雏军“根本没有造假的动机、造假的重要”。他的逻辑是,顾雏军收购科龙,纯粹是因为看中了科龙的生产线等生产方面的能力,至于科龙是否上市并不重要。“如果科龙年报业绩不好,股价跌了,顾雏军正好可以趁机把流通股全部收购回来,让科龙成为他自己的公司,他何必要虚报业绩呢。”顾绍军如是说。


  对于这样的逻辑,判决书中原科龙电器财务副总监晏果茹的供词其实已经给出更深一步的答案。他向警方解释:“(财务造假)给顾雏军的个人经营能力造成一定的假象,以方便顾雏军在全国的进一步收购。”


挪用资金罪 收购企业成为循环提款机


  顾雏军:我们从来不会用上市公司的钱来收购,那是违法的。我用的是我个人的钱,是格林柯尔集团内部的钱。


  法院:被告人顾雏军、张宏挪用江西科龙4000万元和科龙电器2.5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


  晏果茹所指的“进一步”收购,是指顾雏军在轻取科龙后,对扬州亚星客车、美菱电器(8.40,0.08,0.96%,吧)等的并购行动。法院的判决显示,顾雏军在收购科龙时,至少还真金白银地拿出格林柯尔的3亿现金,到了收购扬州亚星时,开始全部挪用科龙电器的资金进行收购。


  2003年,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再次以父子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其中无形资产出资为2亿元,现金出资8亿元。


  但法院查明,8亿元现金实际上挪用自科龙——为了筹集这8亿元现金注册资本,顾雏军指示部分高管以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为操作平台调拨8亿元资金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使该公司的验资得以通过。


  法院判定,顾雏军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用于个人投资设立扬州格林柯尔的行为,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的情形,被告人顾雏军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业内人士称,科龙电器收购成功后成为顾雏军收购扬州亚星的取款机,而扬州亚星收购成功后又成为顾雏军的提款机。


  这一事件的背景是,扬州亚星客车上市的时候,扬柴公司的资金比较困难,扬州市政府要求扬州亚星客车用1.2亿元购买扬柴公司39.78%的股份。后来,扬州亚星客车的资金也出现了困难,扬州市政府要扬州机电支付6000万元给扬州亚星客车以购买扬州亚星客车所持有的扬柴公司19.89%的股份,这笔款已经支付,但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扬柴公司19.89%的股权收益已经由扬州机电享有。


  2005年3月,扬州亚星客车法定代表人顾雏军与扬州机电法定代表人王大庆签订了一份关于扬州柴油机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为扬州亚星客车将持有扬柴公司39.78%的股份以1.2亿元的价款转让给扬州机电。


  2005年4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扬州机电应付扬州亚星客车1.2亿元股权转让款中冲减6000万元,另扬州机电需支付扬州亚星客车2004年度在扬柴公司的投资分红404万元,因此扬州机电最终总计应付6404万元给扬州亚星客车。


  但2005年4月,由于格林柯尔有银行贷款到期,顾雏军指示姜宝军向扬州机电公司作短期拆借,未能谈成。


  其后,姜宝军请示并经同意后以扬州亚星客车的名义起草了《付款通知书》,要求扬州机电公司在4月26日之前将股权转让金和部分投资分红款共计6300万元支付至扬州格林柯尔公司的账户上。需要说明的是,这份《付款通知书》为姜宝军和顾雏军秘密行为,扬州亚星董事会并不知情。而不了解情况的扬州机电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后,将6300万元转到了扬州格林柯尔的银行账户。


  法院认定,顾雏军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被告人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使用,因此这6300万被计入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总额之中。共判处有期徒刑8年。


  2月25日,顾绍军对记者称,顾雏军并非“挪用”资金。因为扬州格林柯尔曾与扬州机电曾签署协议,借款6300万。但扬州机电方为了保障还款,主动要求用收购扬柴公司股份的余款来变相做“置换”。


  顾绍军同时出示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复印件,该协议书亦是司法机关证据之一。但上面仅有扬州格林柯尔的盖章和顾的签名,扬州机电方全部为空白,并未签名和盖章。


  在扬州亚星财务总监的一段供述中也谈到了这份《借款协议书》的异常。“……2005年6月姜宝军来扬州时,我向他询问转让款事宜时,他才告诉我该款已经被顾雏军转借走。他向我出示了借款协议和付款通知。借款协议上顾雏军已签字,但扬州机电方面没有签字,我感到事态严重。”


1.虚报注册资本罪——充分考虑法律变迁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从轻处罚的原因包括,顾雏军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现行《公司法》将该数额提高到70%,“这一大幅提高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比例的立法变迁,从一侧面说明被告人在注册顺德格林柯尔时无形资产的比例过高的问题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有所降低,对被告人的量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强调程序合法


  公诉机关在对顾雏军等人提起公诉时,就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给股民造成的损失等问题曾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天职所”)做了22个“专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法院认为,前11个司法鉴定报告因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依照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文书无效,不应作证据使用。而后11个司法鉴定报告属于“重新鉴定”,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而不应由原机构进行。因此,判决书中认为,本案重新鉴定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天职所应回避重新鉴定,由其作出的重新鉴定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判决公诉机关前后提供的共22个鉴定报告因违反程序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虽然此举直接导致法院“不能认定虚增利润的具体数额”。


3.挪用资金罪——受英属群岛公司限制


  在顾雏军被判处的3项罪名中,挪用资金罪一项获刑最重,刑期8年。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定,9000万元及7500万元的用款人是天津格林柯尔。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天津格林柯尔的注册地在英属群岛,而控方没有提供该厂的注册资料,其股份情况不明。现有证据仅证实,顾雏军是天津格林柯尔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证据证实顾雏军在天津格林柯尔拥有股份或者谋取了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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