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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警示“政府特许”和行业“潜规则”
http://www.abi.com.cn 2008-2-1 新华网
  

  备受关注的科龙顾雏军案1月30日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顾雏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三项罪名,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在庭审当中,顾雏军曾提出辩护:公诉机关指控的行为,一些当时是得到一些政府部门开“绿灯”的,一些属于行业“潜规则”。一些政府部门的所谓“政府特许”能成为企业的“护身符”吗?行业“潜规则”可成为企业免责的依据吗?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告诉人们:不!


顾雏军案经过漫长等待终有结果


  1月30日上午,佛山市中级法院对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660万元;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20万元;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680万元。


  同案其余8名被告,科龙原监事会主席曾俊洪被宣告无罪,其他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


  科龙顾雏军案先后于2006年11月和12月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顾雏军等9名被告被公诉机关起诉四项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后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


  在一审判决中,由于部分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顾雏军、张宏、曾俊洪等挪用资金的部分指控和顾雏军、姜宝军职务侵占的指控均未获法院认定。顾雏军的亲属和代理律师童汉明在庭审后向记者表示,将提起上诉,并将继续为顾雏军作无罪辩护。


“政府特许”不是企业的护身符


  在2006年11月的庭审当中,顾雏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予以否认,他提出的主要理由是:企业的这一行为当时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应该视为合法。但记者看到,法院一审判决仍然认定了顾雏军这一罪名。专家认为,这一判决表明:“政府特许”并不能成为企业免责的法宝。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顾雏军设立了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4月,由于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占75%,远高于当时法定20%的比例,工商部门不予年检。为将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降至20%的法定标准,顾雏军指使刘义忠等人将科龙电器的1.87亿元通过在天津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来回转账制造了天津格林柯尔向顺德格林柯尔投资6.6亿元的假象,最后将相关虚假资料交给会计师事务所验资,2002年12月骗取了原顺德市工商局对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


  顾雏军认为,2002年4月原顺德市工商部门不允许其年检,但他凭原顺德市容桂区办事处出具的协助年检函办理了工商年检,可见其行为得到了原顺德市容桂区办事处和原顺德市工商局的批准,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不少专家指出,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表明:一些政府部门的所谓“特许”并不能让企业的违法行为变成合法,那些试图通过“官商勾结打擦边球”逃避法律的企业应该三思而后行。广州大学经管学院教授王朋说,政府部门应该以法律为准绳,如果不懂法律乱开“绿灯”,只会害了企业;企业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以为凡事只要政府部门开了“绿灯”自己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


行业“潜规则”不能成为免责的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由于科龙电器在2000年和2001年连续亏损,被证券交易所戴上了“ST”的帽子。为了不被退市,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指使其余数名同案被告人以加大2001年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


  在此前的庭审当中,公诉机关曾出示证据:一些销售公司与科龙签订了购销合同,但却没有从科龙提货,货品仍然放在科龙的仓库里,等到第二年再以退货的方式进行处理。公诉机关认为,科龙此举是为了虚增销售收入。


  顾雏军则认为,这种将已销售产品留在仓库的做法在家电行业十分普遍,行业内称之为“压货”。但“压货”并不是“虚增销售收入”,而是一种销售策略:“压货”是真实的销售行为,与其他销售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对于其中的某些产品,在一定时限内,允许经销商退货是一种销售策略。顾雏军对“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指控表示不服,认为自己不该为行业内通用的“潜规则”承担罪名。


  但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顾雏军等向社会提供虚假的上市公司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给股东和社会公众造成了严重损失。只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这一罪名应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


  一位长期关注顾雏军案的家电企业负责人说,家电行业竞争激烈,进入“微利时代”,确实有不少企业通过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法院的判决表明,法院对这些所谓“潜规则”的态度十分明确,任何“规则”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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